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顏金火
張鳳英
被
上訴 人 甲○○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武雄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一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將檢察官
之
上訴駁回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
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林 文 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