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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丁添發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十三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添發自訴被上訴人甲○○、乙○○等公共危險 等罪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 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 予駁回,以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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