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丁添發
被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十三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添發自訴被上訴人甲○○、乙○○等公共危險
等罪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
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
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