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O
被
上訴人 劉進祥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
度附民上字第三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知
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
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
法官吳昭瑩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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