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謝碖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乙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
,已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之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二一號),
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
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
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