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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凟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楊昭鎦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凟職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八十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關於誣告、詐欺、強制等罪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 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上開部分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另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 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有關凟職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 ,茲閱原判決此部分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此部分 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五百零八條第一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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