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五號
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人 丙○○
丁○○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恐嚇取財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
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丙○○等恐嚇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戊○○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
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
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賴 忠 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