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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遺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六號   抗告人 傅揖寶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 七日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一三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遺棄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其附帶 民事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 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又再抗 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撰寫之書狀,誤以抗告為上訴,本院仍應依抗告程序終 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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