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陳英女
被
上訴人 甲○○
乙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三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
明。所謂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亦駁回上訴人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縱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業經本院認為
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前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
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