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 張 子 義
張王碧蓮
張 富 傑
張 盈 婷
張 雅 慈
兼 右 三 人
法 定
代理人 林 梨 瑛
被
上 訴 人
( 即被告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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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被上訴人
法 定 代理人 張 秀 華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更字第一三
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一八六號
),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