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刑
事確定判決(八十三年度自字第四六五號)認為一部違法,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違背法令部分之判決撤銷。
理 由
非常
上訴理由稱:「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得
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本件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
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
執字第二九一號卷宗
可稽,則原審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為本件判決時,自不得為被告
緩刑之
諭知,
乃原判決竟予宣告緩刑,自屬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為要件。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
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廿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
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執行完畢,有該案偵審、執行卷宗可稽。則原審於八十三年十二月
十三日為本案判決時,自不得對被告
諭知緩刑,原判決竟予宣告緩刑,自屬違法,案
經確定,非常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
被告甲○○違背法令部分之判決
予以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