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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告訴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甚明。卷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協和公司)獲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獨家授權者,依其授權證明書所載,僅限於重製、 銷售、出租錄影帶、影碟及經銷此類影碟以供家庭觀賞四種,並未包括公開展示權, 此有告訴人公司提出之授權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原判決認定被告擅自以公開展示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則受害者應係派拉蒙影片公司,而非協和公司,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自不得為告訴人。其所申告被告犯罪,性質上僅可認為告發 ,不得以告訴論(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十五號判例)。又查著作權法第九十 二條之犯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上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派拉蒙影片公司並未提出 告訴,原審法院自應依首揭說明,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乃竟從實體上審理,論處被告 罪刑,應有判決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次查原判決認定被告明知『銀色獵物』影碟, 係協和公司自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獲美商派拉蒙影 片公司授權,在台發行享有重製、銷售、出租錄影帶、影碟及銷售此類影碟以供家庭 觀賞等著作權之錄影著作,被告竟自案外人邱奕程處借得平行輸入該影碟,未經授權 ,竟於八十二年十二月起,將該影碟貼上編號『Z680』標籤,與其他影碟『福星 急轉彎』等公開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皇寶公司內櫃檯下方展示,準備出 租該影碟以供客戶觀賞,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等情,因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論以擅自以公開展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雖非毫無所見,惟查所謂公開展示 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係指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依此規定,著作權人公開展示權所適用之著作物標的, 只限於未發行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應不包括其他著作如視聽著作在內。 本件『銀色獵物』碟影片,性質上乃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視聽著作,此觀 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應無可 疑,故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自無同法第二十 七條所定就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之適用問題,亦即屬於視聽著作之影碟片之 著作權人,只有公開上映權,並無公開展示權,從而被告即不可能以公開展示,侵害 『銀色獵物』之著作權,原判決未注意及此,竟論處被告罪刑,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 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 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所謂被害人, 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本件原確定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被 告擅自以公開展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其事實欄係認定協和公司告訴被告 甲○○為皇寶公司負責人,明知「銀色獵物」影碟,係協和公司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獲美國派拉蒙影片公司授權在台發行享有重製 、銷售、出租錄影帶、影碟及經銷此類影碟,以供家庭觀賞等著作權之錄影著作。雖 由案外人邱奕程平行輸入該影碟借予被告,被告未經授權不得公開展示該影碟,竟於 八十二年十二月初起,將該影碟貼上編號「Z680」標籤,與其他影碟「福星急轉 彎」等公開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皇寶公司內櫃枱下方展示,準備出租 該影碟,以供客戶觀賞,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等情。而依卷附派拉蒙公司與協 和公司所訂立之授權書載明:派拉蒙公司授權協和公司為其在台灣地區(包括金門、 馬祖)獨家錄影帶授權代理商,以合法在台灣經銷所有派拉蒙影片,期限至一九九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所授予之權利,包括重製、銷售及出租並經銷所授權之錄影帶,以 供家庭觀賞。當協和公司按上述合約授予之權利,受到第三者侵害時,可以其自身之 名義,向檢察署或警方提出刑事訴訟,及可以其自身名義提出私人訴訟。按諸著作權 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其列舉公開口述、公 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等,均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方法,此具有共同性,且無罪質之差異,又係同一法條之犯罪,可謂具有同一性 。則派拉蒙公司就以公開展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追訴,對於協和公司難謂未有授權 。從而被告如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派拉蒙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協和公司依其授權 書,當亦為被害人,而得為告訴。上訴人以被告擅自公開展示「銀色獵物」影碟,受 害者應係派拉蒙公司,而非協和公司,協和公司不得為告訴人云云,固不無誤會。第 查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著作權 法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而其所謂公開展示,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係指 向公眾展示著作原件而言。顯見著作人之公開展示權,依權利之內容及著作之性質, 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始得享有之。苟所展示者,並非著作之 原件,或已發行或重製之著作者,尚難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碟影」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內著字第八 一八四○○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㈦目所 列,屬於視聽著作。本件依原判決所認定之前開事實,其「銀色獵物」影碟,依上開 說明,當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視聽著作,並非同條項第四款之美術著作 或第五款之攝影著作。且該影碟既為平行輸入者,亦非原件。則被告在皇寶公司櫃枱 下方公開展示,準備出租該影碟,以供客戶觀賞,如何能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 自以公開展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原法院未就此為調查究明,遽行判決, 論處被告前開罪刑,復未說明其理由,要難謂無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 ,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 理由。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原指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出租該影碟供人觀賞,侵害協 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原判決則謂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初起,將「銀色獵物」影碟 貼上編號「Z680」標籤,與其他影碟「福星急轉彎」等在皇寶公司櫃枱下方公開 展示,準備出租該影碟,以供客戶觀賞,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究竟被告有無 或係以如何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期事實之明確及維持被告審級利益,應 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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