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2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投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 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九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一五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意旨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甲○○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原判決因依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條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據。惟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於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增訂公布,同年月廿五日生效,原審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為判決時,自應以該法為裁判時之法律,並與行為時之刑法比較其輕重,而適用較輕 之刑法處斷時,自應引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並應於理由內加以說明,而 後適用刑法之規定,方可有所依據,原判決漏未引用該條項但書,逕依刑法第一百 四十四條及相關法條論科,其適用法律顯有未當,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法律,但裁判前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 。惟原審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判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業已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增訂公布,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雖被告甲○○實施犯 罪時,係在該法修正以前,然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自應引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就裁判時之法律與行為時之法律比較其輕重後,適用較輕之刑法第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處斷,並於理由內加以說明,方始適法。原審未察,未引用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但書予以明白論述,不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案經確定 ,惟此部分判決不載理由係屬訴訟程序之違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甲○○訴訟程 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