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2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判決不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 與結果之關係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 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有貴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四四六號判例可供 參照。本件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被告於酒後手持螺絲起子在路上揮刺行人,腳踢車輛 。適巡邏警員李俊鴻等三人經過,上前制止及維持交通職務。被告竟腳踢李俊鴻背 部,並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正依法執行職務之李俊鴻、陳健三及黃正雄三人,向 該三人吐口水。經三警員協力將其制伏,帶回派出所處理,仍以穢語繼續辱罵該三 警員並對之吐口水。因認被告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二罪,固屬無誤。惟查 被告腳踢執勤之警員李俊鴻之行為,既非其辱罵李俊鴻等三人之方法或手段,其所為 侮辱執勤三警員之行為,更非其施暴於李俊鴻之結果或方法。二者顯無方法結果之可 言。即非牽連犯。原判決竟認二者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斷,顯屬違法。又被告同時辱罵三警員並 對該三警員吐口水,係一行為侮辱三個執行公務之警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原判 決論以一罪,亦屬不合。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 係者,始克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 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於酒後手持螺絲起子在路上揮 刺行人及用腳亂踢停放路旁之自小客車,適巡邏警員李俊鴻等三人經過,乃上前制止 及維持交通職務,被告竟腳踢李俊鴻背部(未成傷),並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正 依法執行職務之李俊鴻、陳健三及黃正雄三人,向該三人吐口水。嗣經警協力制伏後 ,將其帶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警察分局大橋派出所處理,仍以穢語繼續辱罵該三 警員並對之吐口水等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 、及同法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二罪,固屬有見。惟查被告腳踢執勤之警員李俊鴻之行 為,既非其辱罵李俊鴻等三人之方法或手段,其所為侮辱執勤三警員之行為,更非其 施暴於李俊鴻之結果或方法,二者顯無任何方法結果關係可言,至甚瞭然,自與刑法 第五十五條所謂牽連犯之含義有間,殊無適用牽連犯法則之餘地。原判決未察,竟 認上述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斷,適用法律顯有違誤。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洵有 理由。案經確定,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上揭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 資糾正。次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 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 時辱罵三警員並對該三警員吐口水,其所侵害為國家法益,原判決以刑法第一百四十 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一罪論擬,於法並無違誤。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所為, 係一行為侮辱三個執行公務之警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執指原判決論以一罪,於法 不合云云,殊屬誤會,此部分之上訴,尚難認有理由,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