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煙毒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終審確 定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及初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已於八十五年元月十九日自殺身亡,有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五)法醫振字第○二三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見上訴卷卅 四頁)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疏失,於八十五年 元月卅一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維持一審所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之判決 確定,顯有受理訴訟不當之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施用毒品累犯,經初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扣案海洛因 淨重一公克沒收並銷燬之。其不服,上訴原審審理中之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死亡 ,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法醫振字第○二三號相驗屍體證 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十四、三十六頁),原審未察,於八十 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依一造辯論逕行判決,不依首開法條規定,撤銷初審判決諭知不 受理,竟仍維持初審判決,將被告之上訴駁回,顯屬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 ,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爰將原判決及初審判決均撤銷,改判不受理,以資 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