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乙○○
右
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風化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八一號),認為違法,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
非常
上訴理由稱:「
按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審判庭,係由審判長楊照男、法官葉麗霞、楊炳禎三員出庭審理。有審判筆
錄
可稽。同年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宣示判決,亦係由該三員出庭宣判。亦有該宣判筆
錄
可考。而參與判決之法官,卻係審判長楊照男、法官黃賽月、楊炳禎三員。法官黃
賽月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
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云云。
本院查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審判時,係由審判長楊照男、法官葉麗霞、楊炳禎三員出庭審理,同年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宣示判決,亦由該三員出庭宣判,各有審判及宣判筆錄可稽。而參與判決之法
官,卻係審判長楊照男、法官黃賽月、楊炳禎三員。法官黃賽月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
決,自屬於法有違。案經確定,非常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
洵屬正當,應由本院將原
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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