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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3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五號),認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 醉藥品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刑法上所謂連續犯,係指一次即可成罪之行為,而以概括之犯 意,數次反覆為之者而言。故每次行為應屬可分,須分別予以認定,原判決以被告基 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四年二月間至同年八月間止,連續在桃園縣○○鄉○○路社區 內,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予邱萬發、饒春隆多次云云。但被告究竟販賣安非他命予邱萬 發、饒春隆若干次﹖每次販賣之數量及價格若干﹖原判決並未明白具體認定,詳細記 載,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次按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又 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以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 義相符,否則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亦著五十年台上字第八八 號判例可稽。原判決認定被告有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犯罪事實,係以同 案被告邱萬發、饒春隆在警訊及偵審中之供述為其惟一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於審判期日將邱萬發、饒春隆有關之供述筆錄,向被告 提示或告以要旨,使其有辯解之機會。卷查原審法院於審判期日,僅將邱萬發、饒 春隆二人有關之供述筆錄,向邱、饒二人提示外,並未向被告提示或告以要旨,有原 審審判筆錄可按,不惟與採證法則有違,且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 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 響者,為判決違背法令,固得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若僅事實之記載較為簡略,而非 證據未予調查,而事實記載簡略又顯然於判決主旨不生影響者,即與應於審判期日調 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又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及判決所採用之 證據,曾否提示辯論,固以審判筆錄為憑,惟此項提示辯論,僅與事實判斷之資料有 關,如該項證據確實存在於訴訟卷宗內,在訴訟進行中,被告已充分明白並有辯論之 機會,縱審判筆錄未記載向被告提示或告以要旨,亦難認該證據未於審判期日調查辯 論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本件被告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 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所依憑之證據,為同案被告邱萬 發、饒春隆之供述,其事實係記載: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 同年八月間止,連續在桃園縣○○鄉○○路社區內,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予邱萬發、饒 春隆多次。雖就販賣之數量、價格及販賣之次數未具體認定,但邱、饒二人於原審審 判期日,就購買之價格、數量及次數供述甚詳,足證原審已就被告之犯罪證據加以調 查,而原判決事實欄已記載被告犯罪之起訖時間、販賣地點及連續多次販賣予邱、饒 二人,此項事實記載之簡略,顯然於判決不生影響,即難謂原審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 之證據而不予調查之違法;又原判決理由內已說明被告販賣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邱 萬發、饒春隆二人於偵審中供述甚明,並說明三人為同村好友,應無虛構誣陷之理 ,亦不能指為理由不備。又原審審判期日,被告係與同案被告邱萬發、饒春隆共同到 庭應訊,彼二人於原審審判期日,均供述曾多次在桃園縣○○鄉○○路社區分別向被 告購買安非他命,被告則始終否認其事,且經原審二度訊以:「還有其他證據要調查 否﹖」被告均答:「無」。有筆錄記載可按。是原審雖未將彼二人之供述向被告提示 並告以要旨,但被告既與彼二人共同應訊,且否認其事,足證被告對彼二人之供述已 充分明白並有辯論之機會,依前開說明,亦難謂原審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 予調查之違誤,而原審採取邱萬發、饒春隆二人於原審審判期日所為向被告購買安非 他命之供述為被告犯罪之依據,亦不生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問題。綜上所述,非常上 訴意旨,指原判決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及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 調查之違法云云,均有誤會。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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