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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0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 甲○○○○○即G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七八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 十六年一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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