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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2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 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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