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七號
上訴人 劉永權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
四年度自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上訴不合法部分(即原判決
諭知無罪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
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未
自訴被告誣告伊犯重利、
詐欺、逃漏稅捐等罪,原審竟予判決,自有未受請求之事項
予以判決之違法。至自訴被告誣指上訴人與書記官陳宗福「相互勾結,敗壞司法風氣
」部分,原判決卻認被告未
告訴及此,顯屬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則不當。㈡上訴人自訴
被告誣指「第一審法官未調查
證據,遂向監察院及法務部陳情上訴人犯罪」部分,被
告有無陳情﹖內容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調查,竟認定被告無罪,自有證據調查未
盡及理由矛盾之違法。㈢被告檢附檢舉上訴人擁有黑槍之
不起訴處分書,對上訴人提
出流氓之檢舉,有使人受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追訴之可能,亦屬誣告,原
判決謂其未提及於此,理由矛盾云云。
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劉永權在第一審自訴意旨
所稱被告甲○○誣告其重利、詐欺、逃
漏稅捐及與書記官勾結;誣指第一審民事判決法官違法,向法務部及監察院舉發上訴
人犯罪;檢舉上訴人涉有流氓罪行,亦有使受刑事
訴追之意,均犯有
誣告罪嫌云云。
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判決,仍為無罪之
諭知,已詳敍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卷查
上訴人在自訴狀言及被告要告其重利等罪刑及與法院人員勾結,敗壞司法風氣等語(
第一審卷第一頁反面),審理中亦謂所指誣告罪係指民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六六
號(同卷第十一頁反面),而該案被告係告訴上訴人涉有詐欺、重利、逃漏稅捐等罪
行(同卷第四頁),原審就此部分為審理,自屬有據,而無未受請求予以判決之情事
。至被告在該案告訴中及
另案民事案上訴中,雖曾稱上訴人與書記官相互勾結,敗壞
司法風氣,或向法務部及監察院陳情云云,無非係在案件中所為之攻擊及防禦,難認
與明確表示訴追犯何罪之誣告同旨,此觀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六六號
偵查案卷,
未就此部分論究,及上訴人亦
自承無被告提出檢舉之證明(原審卷第九十一頁)自明
。而被告在檢舉流氓事件中,隻字未提上訴人擁有黑槍(同卷第八十五頁),所附八
十三年度自字第八三○號判決影本亦載該案係警方自行
聲請搜索上訴人住處無獲等語
(同卷第一○七頁),自無誣告犯意。凡此均經原判決闡敍甚詳,其取捨及判斷核無
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徒憑己意,重複前詞,對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漫加指摘,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上訴無理由部分(即原判決
諭知不受理部分):
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一審自訴被告明知上訴人非流氓,
意圖使受感訓處分,向警方匿
報上訴人為流氓,亦有誣告罪嫌云云。認意圖他人受流氓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固以誣告罪論,惟須於流氓案件經警察機關認定或法院
裁定確定後,始得提起誣告
之告訴或自訴,為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茲警方並未為上訴人流氓之
認定,法院亦無此裁定,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中分五刑字第
二○三三八號函
可按,依上述規定,上訴人不得就此提起誣告之自訴,其不得提起自
訴而提起,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判決,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執詞謂此部分得提起自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