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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4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實不知所為犯罪,業 已改過,請求從輕處罰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背法令,並未 具體表明,難認其上訴符合首開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 為程序判決,上訴請求從輕量處,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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