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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4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七八、四六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關於殺人未遂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 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另關於傷害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自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提起上訴,亦非合法,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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