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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4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 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原審法 院所在地之台灣高雄女子監獄,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二月十日原已屆滿,其期間之 末日係休息日,延至二月十一日屆滿,竟延至二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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