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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5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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