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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5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押於台灣台北看守 所,其逕向該所提出上訴書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二月八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 末日雖值春節休息日,應以二月十一日代之,但其竟延至二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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