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
送達於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
審法院所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至一月十九日為期間末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
,截至
翌日即一月二十日已屆滿,
乃竟延至一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