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7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四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其 係經由該分監提出上訴書狀,自無在途期間可言,上訴期間截至二月十四日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遲至二月十七日始行提起 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