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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8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六號   上訴人 劉漢德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九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六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劉漢德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向第 一審法院自訴被告甲○○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竊盜,及同法第三 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查上開罪名分別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款之案件,既 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提起上訴,顯非法之所許,均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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