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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8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七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係為增加營業收入,方於所經營之亞○○○ KTV酒店大廳內張貼海報,以吸引顧客來店消費,至店內公關小姐是否玩此「美女 拳」遊戲,均視公關小姐本身意願,且實際上並未玩此遊戲,此有公關小姐鍾○琪、 黃○貞、曾○慧、段○蕃等人於警訊中供述明確為憑,上訴人實無使人為猥褻行為之 故意;另「美女拳」遊戲,顧客所付出之小費,全歸公關小姐所有,並非上訴人意圖 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之對價;「美女拳」遊戲並非上訴人所經營上開KTV酒店之營 業項目,上訴人亦無以此為賴以謀生之職業,原審未經詳查,遽行判決,有適用法則 不當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營利,使 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及檢察官分別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依調 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於理由欄內,敍明係以上訴人在第一審審理中之自白證人王○ 喬於警訊中明確供稱確有猜拳脫衣等猥褻情事,再參酌扣押之「美女拳」海報、上班 卡、識別證,與證人鍾○琪、黃○貞、曾○慧、段○蕃等人所供,為其所憑之證據及 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後翻供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上訴人如何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復以之為常業,亦皆逐一詳加說明。並無上訴意旨所 指摘之未加調查情形存在。原判決既已說明上訴人係以顧客所給小費歸所謂「公關小 姐」為誘因,使「公關小姐」為猜拳脫衣陪酒之猥褻行為,用以招攬好奇顧客前往消 費,顯有營利之意圖,且已使王○喬等人為上開猥褻之行為,並以之為日常謀生之職 業,上訴意旨,再執以為事實上之爭辯,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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