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廿
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六八九、八八五○、九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
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
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月十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
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