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1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基於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一 日、十月十五日,先後將伍進興在高雄縣○○鄉○○路二九五之三號開立予甲○○之 八十二年九月、原僅載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之收據一紙,變造為二十五萬四千 五百元及文字,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及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原僅載五千三百元 之保管條一紙,變造為三十五萬三千元及添加文字,詳如該附表編號一;八十二年十 月十五日、原僅載四千五百元之保管條一紙,變造為七十四萬五千元及添加文字,詳 如該附表編號二,並均蓋用拾得之伍進興印章,變造為伍進興向甲○○借款之憑證, 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伍進興還款,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行使上開收據及保管條,提 起返還借款之訴,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判決,達其詐使伍進興交付借款之目的,而 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伍進興,惟因前開民事訴訟經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 序而詐欺未遂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行使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變造之原判決附表所載之保管條、收據,原均載有日 期,然理由却引用證人伍洪選於原審之證言,謂上開保管條等原未簽日期(見原審卷 四十九頁背面),自屬理由矛盾,究竟該日期是否亦事後為上訴人添加,關係上訴人 變造內容之範圍,殊有調查審認必要。㈡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於變造原判決附表 所載保管條等後,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告訴人伍進興還款( 未提出變造之保管條等行使),則此部分是否有詐欺未遂問題,與嗣後行使該變造之 保管條等,向法院起訴請求告訴人返還借款之詐欺未遂行為間,關係如何﹖原判決理 由未予說明,亦屬理由不備。㈢原判決事實欄既認定上訴人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判 決,達其使告訴人交付借款之目的,則其行使該變造之保管條等,是否亦足生損害於 法院﹖原判決未為認定,不無疏漏。㈣上訴人行使變造之保管條等,向法院提起返還 借款之訴,其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未遂罪間,係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 原判決理由竟謂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其用法則尤屬不當。上訴意 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駁回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侵占遺失物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論處罪 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