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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案件(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提起公訴,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判決將第一審 判決撤銷後,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之物交付未遂(累犯)罪刑。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 。依首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不因原判決 正本誤繕為得上訴而生得上訴之效力。上訴人竟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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