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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三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台 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二月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 為同年二月九日為星期日,二月十日為春節假日,以次日同月十一日為末日),竟 延至同年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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