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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6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繫屬於第一審 法院,並非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核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意旨認本件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 案件,係誤解法律之規定,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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