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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6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三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十日,加在途期間四日,截 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竟遲至同年三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曾 有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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