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6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患有癲癎症,智能較常人為低,因其曾觀看電視台報導 火災情形,認火災像似煙火,一時興起,並基於概括犯意,(一)先於民國八十四年 七月二十八日零時三十分許,至高雄市○○區○○路與崇德路口之至順建設公司之預 售房屋樣品屋兼接待中心(無人在內)後方,以其所有之打火機點燃木屑,放火燃燒 該無人所在之建築物,幸經消防隊予以撲滅,而僅燃燒燻黑該建築物後側部分木板牆 表面。(二)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晚上九時十七分許,至高雄市○○區○○路與重 立路口之鑫鎂建設公司之「好國民」預售房屋樣品屋兼接待中心後方,以打火機點燃 塑膠袋,放火燃燒該有人在內之建築物,因該公司職員林阿麥仍在該接待中心內上班 ,而聞到燒焦味,至屋外查看發現著火,遂於同日晚上九時十七分打電話通知消防隊 前來滅火,而僅將該屋外後側牆壁燻黑(未燒燬)。(三)再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晚 上十時許,至高雄市○○區○○○路與重愛路口之康晟廣告公司之「高雄大國民」預 售房屋樣品屋兼接待中心,在該建築物之西角側以打火機點燃塑膠袋、木掃把等物, 放火燒燬該無人在內之上開建築物,同日晚上十時十六分為消防隊將火撲滅,惟該樣 品屋已全燒燬,損失約新台幣七十一萬元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放火 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 :㈠刑法上所謂精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較普通 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又精神是否耗弱,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 ,非有專門精神病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認定。本件依卷內相關筆錄之 載示,上訴人於警訊問以:「你縱火後發生火災內心作何感想?」時,答稱:「我覺 得好像在放煙火,內心感到有點快感。」,訊以:「你為何要縱火?是何原因?」, 亦稱:「因為我把縱火當做是在放煙火覺的好玩」,再質之:「你知道放火燒屋是犯 法嗎?」,復稱:「我不知道,因我以前的朋友曾告訴我如放火燒屋致人死亡被查到 會被判刑坐牢,但今天及以前我所放的火均是空屋,不會有人死亡,所以我想沒有關 係」。(見警卷第二、三頁),及承辦警員劉寅魁於一審結證陳稱:「火警發生我們 同仁趕至現場,而甲○○稱有看到他人放火,我們就請他到派出所製作筆錄,結果甲 ○○講不出一個所以然,然後甲○○問放火要關多久,我們回答稱不知道後他自己承 認放火,但他所供都是反反覆覆」(見一審卷第三十六頁反面至三十七頁)等情相互 勾稽以觀。上訴人之精神狀態是否與一般常人無異,衡之常情,已非無疑義。參以原 判決於事實欄亦載敍認定上訴人患有癲癎症,智能較常人為低,則其行為時是否出於 精神耗弱狀態存在中所為,似尤探求審認明白。原審對此攸關判斷上訴人行為時是 否在精神耗弱狀態中作為有無得減其刑法則用重要事項,未為詳加調查,且亦未送 請精神科專門機構予以診察鑑定,以明真相,即率認上訴人行為時尚未達於精神耗弱 之程度,其採證之運用與論理法則難謂無違,且亦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㈡又原判 決於理由內載敍上訴人……其於案發前因與其母有言語衝突,一時失慮,加上智能 較低……等情,資為其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之論斷依據一端,經核與判 決事實欄認定記載:「甲○○患有癲癎症,智能較常人為低,因其曾觀看電視台報導 火災情形,認火災像似煙火,一時興起……」等情,此並不相一致,亦不無判決理 由矛盾之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 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曾 有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