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者
,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連續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累犯之事實,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
一第二項第一款論處罪刑,已敍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
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僅
空言否認犯罪,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自非
以原判決違法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