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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7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者 ,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連續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累犯之事實,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 一第二項第一款論處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 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僅空言否認犯罪,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自非 以原判決違法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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