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7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二七○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以月薪新台幣(下同) 四萬元,受僱於彭○明(已判決確定)在台北市○○路○○○巷○○號所經營之「○ ○茶坊」為現場經理,二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犯意聯絡,在該「○○茶坊」內以木 板隔成小包廂,供為猥褻場所,上訴人並負責招引客人、介紹收費方式及安排男客至 小包廂等工作,而使所僱用已滿十八歲之女子廖○玉、張○如、王○玲、紀○貞、陳 ○雲、黃○娜、李○芬、吳○絨等人在該小包廂內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擁抱及撫摸全身 等猥褻行為,每節五十分鐘收費一千四百元,由上訴人與彭○明從中抽取五百元牟利 ,並藉資營生。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查獲,扣得該日營業所得一 萬五千四百元。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上訴人又基於同一之常業犯意,以月薪二萬 元受僱於謝○中在台北市○○路○○○巷○○號所經營之「○○茶坊」,擔任會計兼 服務生工作,而與謝○中及謝○中另行僱用之何○珍、呂○松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 使女服務生劉○如、林○瑛、張○萍、陳○億、詹○蓮、蔡○珠、傅○水在該店廂房 內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撫摸全身等猥褻行為,每節五十分鐘收費一千五百元,女服務生 每日服務滿八小時者,可分得九百元,未滿八小時者可分得七百元,餘歸店方取得。 女服務生如進而與男客為姦淫者,則加收二千元,均歸該女服務生取得,店方不抽取 分文,共同以使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嗣至八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廿分許,再度 為警查獲,扣得該日營業所得九千八百元及遙控器、監視器鏡頭、電眼監視器各一個 、電視螢幕機二台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營 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第二審審判長於開庭審判時,除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外,並準用第一審審 判程序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倘未踐行上開程序,即命辯論終結,予以判決,自屬違 背法令。本件核閱原審審判筆錄,審判長於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後,並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就上訴人被訴事實訊問上訴人,即命辯論終結,率行判 決,踐行之訴訟程序,已難謂法。㈡據證人紀○貞於警訊時供稱:「……是甲○ ○僱用我的,他告訴我工作性質是與客人聊天,然後互相撫摸,在房內行猥褻行為, 每枱五十分鐘一千四百元,五五分帳,我得七百元,……」。李○芬供稱:「……在 店內對客人之服務性質就是幫客人泡茶,與客人聊天,偶爾客人和我相互撫摸性器官 ,……及吸吮男性器官之行為,每枱一千四百元,我個人抽七百元」云云(偵字第二 七○一四號卷第二十頁正、反面、第廿四頁反面)。與上訴人及廖○玉、張○如、王 ○玲、陳○雲、黃○娜、吳○絨等所稱:「每節五十分鐘代價一千四百元,自己得九 百元,店方抽五百元」云云,並不相符,實情究何﹖原審未進一步詳予查明,竟俱採 為「每節五十分鐘,收費一千四百元,由上訴人與彭○明從中抽取五百元」等情之判 決基礎,說明:「○○茶坊」係經營俗稱「摸摸茶」之使女服務生與男客相互撫摸全 身為業等情,亦據上訴人於警訊中供稱:「……右址經營坐枱,每枱五十分鐘收費一 千四百元,……與小姐分帳方式為每枱店中抽五百元,小姐得九百元,……」……嗣 於檢察官訊問時,問以「昨日下午被查獲女服務生幫客人為猥褻行為﹖男的可以摸女 服務生﹖」,答稱:「有,在十一號房內,……」,再問以:「色情交易如何算法﹖ 」復答以:「五十分鐘一千四(百元),小姐得九百元,公司(店方)得五百元。」 等語,與證人即在「○○茶坊」任服務生從事色情猥褻行為之廖○玉、張○如、王○ 玲、紀○貞、陳○雲、黃○娜、李○芬、吳○絨等人於警訊中證述情節『亦相脗合』 云云,亦嫌證據理由矛盾,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應發回更審,期 臻翔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