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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9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肅清煙毒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一號   上 訴 人 陳夏成 右上訴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終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三二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除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送本院覆判外,以地方 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此觀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陳夏成因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初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上 訴人提起上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終審判決上訴駁回,既非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 件,依首揭說明,全案已因終審判決而確定,上訴人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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