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
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住居於台北市
文山區,並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一月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耀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