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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 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住居於台北市 文山區,並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一月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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