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0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四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上訴人甲○○牽連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竊盜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之事實,從一重之前罪處斷,已詳 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謂被害人張桂蘭存款計有新台幣(下同) 八百餘萬元,伊只盜領其中之五百萬元,足見惡性不重。又因兒女或服兵役或在學中 ,家庭重擔由其一人獨挑,始無力返還詐領之款項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 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提出學生證 及徵集令影本等件,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