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正順包裝木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蒙特利爾國際有限公司自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一號,自訴案號 :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正順包裝木業有限公司、甲○○、乙○○因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 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