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終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除死刑或
無期徒刑應送本院覆判者外,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
持
有毒品案件,原審係維持初審法院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論以
持有毒品罪,並處
有期
徒刑二年二月之判決,依首開說明,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