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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以寄存於上 訴人居所地警察機關之方式,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竟延至四月十五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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