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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上 訴 人 林添順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五年度自緝字第七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林添順因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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