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七號
上 訴 人 林添順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五年度自緝字第七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林添順因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