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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 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北 監獄執行,無在途期間可言,而其期間之末日雖為星期日,截至同月三十一日亦已屆 滿,竟延至同年四月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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