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
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另案在台灣台北
監獄執行,無
在途期間可言,而其期間之末日雖為星
期日,截至同月三十一日亦已屆
滿,
乃竟延至同年四月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