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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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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6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八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 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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