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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6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 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 第二○六五、二二七八、二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之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自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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