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6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九四號,起訴案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並沒有強暴被害人吳女, 事實上吳女也沒有被強暴,是因見上訴人為外籍人士,為了洩恨 報復而故意捏造誣告。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晚上在 ○○被搶劫,同年四月十八日想找搶匪理論再到○○,而未找着 坐在○○醫院停車場休息,適見被害人上車很久未駛離,突想人 家搶我我也搶人家的,因臨時起意被害人又用手按喇叭心慌, 以椅套綑綁被害人雙手並將她移至後座,以防她再按喇叭,且拉 下她裙子及脫下自己褲子目的是在恐嚇她,而非要加強暴,伊之 行為純粹是詐欺取財,原審未察,逕論以盜匪罪刑,於法未合。 ㈡上訴人在警訊時被刑求逼供,又未見過筆錄,筆錄之內容係警 察自問自答製成。原審以此為據,資為論罪基礎,認事用法均有 違誤,殊難甘服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越南籍人,以探親為由自澳門來台 無業,需款應急,遂俟機尋覓對象行搶,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晚上十時許,在○○紀念醫院○○分院停車場內,見吳女(名字 詳卷)弱女單身,夜深獨行。竟基於強劫之犯意,乘吳女啟動自 小客車中控鎖未上鎖之機會闖入車內,一手掐住吳女的脖子,一 手持其所有之水果刀(扣案之以紙包者)抵住其腹部,喝令吳女 配合否則一刀捅死,並將椅套撕成條狀將吳女之雙手反綁,迫令 其移往後座,致使吳女不能抗拒。並因見吳女頗具姿色,遂又起 意姦淫,並強行脫去其裙子及內褲,自己之長褲及內褲則褪至膝 蓋,而將陰莖插入吳女之陰道內抽送中,雖因緊張而數度掉出未 能順利逞其獸慾,然確有插入行為,其間又搜刮吳女皮包內之財 物,因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二百元及提款卡一張,嫌少未取 ,遂逼問吳女提款卡密碼,並恫嚇稱:伊同夥在附近等分錢,沒 拿到錢就必須強暴,在基隆曾將一名女子輪暴後棄屍等語,以此 強暴、脅迫之手段致吳女無法抗拒只有表示願配合,甲○○始將 其鬆綁,吳女穿衣褲後,在甲○○持刀脅迫下同車到桃園縣後後 鄉○○郵局提領二萬元交與甲○○,甲○○收受後嫌少,表示伊 是四海幫的,伊要脫離四海幫需跑路費五萬元,二萬元不夠花用 ,而令吳女留下電話號碼以便另聯絡交款時地後始讓其離去,上 開水果刀一把及莊○明所有之上開呼叫器則遺忘在吳女車上。 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一時五十分許,甲○○為向吳女拿取其餘款項 ,打電話與吳女約定是日下午五時,○○○鄉○○路與○○○路 口○○企銀○○分行旁,再交三、四萬元,吳女偽稱應允,屆時 甲○○騎機車前往取款,甫取得二萬元時,即為警當場查獲等情 ,因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論處上訴人強劫而強姦罪刑之判決,駁 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 理由。並以上訴人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進入吳女車內時,以 左手掐住她的肩膀,右手關上門,吳女表示是否很久沒碰到女人 了,伊說只是要錢,水果刀是放在伊褲子後面口袋中,並未拿出 來抵住吳女,後因伊押住吳女時按到喇叭,才把椅套拆下撕成條 狀,將她的手反綁,並叫她移到後座,問她有無錢,吳女表示皮 包內有錢,伊打開只有二百元嫌太少沒拿,且是吳女自己表示伊 不敢強姦她,伊才故意脫下她的裙子、褲子,並鬆開自己的皮帶 ,但並未將陽具插入,只是嚇她而已,伊有說要五萬元,吳女表 示沒那麼多,只有二萬元,所以去郵局提款機提領二萬元,吳女 表示會另外再找時間拿給伊,所以在與吳女約定後伊依約前往取 款才被警察查獲的云云,係卸責飾詞,於判決理由內詳予指駁。 按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苟其判 斷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違,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審 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就所為判斷事實之形成心證理由,已闡述詳 。又依憑被害人吳女於警訊、偵查中及一審審理時之次指訴調 查所得心證,而本於自由裁量權行使,採用吳女之證言資作裁判 論罪之基礎,復已論敍詳明,經核與卷內訴訟資料尚無不合,其 採證運用亦核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形。再上訴人之警訊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原審就此之立論依據,於判決理由內亦已詳予論 列及說明,自難逕指為違法。況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主張係被刑求 而自白,本院為法律審,其在本院始為此主張,自非依據卷內資 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依上所述,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予以具體指摘,而徒憑己見,就原 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漫指為違法, 且仍單純為事實上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