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九四號,
起訴案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
駁回。本件
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並沒有強暴被害人吳女,
事實上吳女也沒有被強暴,是因見上訴人為外籍人士,為了洩恨
報復而
故意捏造誣告。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晚上在
○○被搶劫,同年四月十八日想找搶匪理論再到○○,而未找着
坐在○○醫院停車場休息,適見被害人上車很久未駛離,突想人
家搶我我也搶人家的,因臨時起意被害人又用手按喇叭心慌,
乃
以椅套綑綁被害人雙手並將她移至後座,以防她再按喇叭,且拉
下她裙子及脫下自己褲子目的是在恐嚇她,
而非要加強暴,伊之
行為純粹是
詐欺取財,原審未察,逕論以盜匪罪刑,於法未合。
㈡上訴人在警訊時被刑求逼供,又未見過筆錄,筆錄之內容係警
察自問自答製成。原審以此為據,資為論罪基礎,認事用法均有
違誤,殊難甘服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越南籍人,以探親為由自澳門來台
無業,需款應急,遂俟機尋覓對象行搶,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晚上十時許,在○○紀念醫院○○分院停車場內,見吳女(名字
詳卷)弱女單身,夜深獨行。竟基於強劫之犯意,乘吳女啟動自
小客車中控鎖未上鎖之機會闖入車內,一手掐住吳女的脖子,一
手持其所有之水果刀(
扣案之以紙包者)抵住其腹部,喝令吳女
配合否則一刀捅死,並將椅套撕成條狀將吳女之雙手反綁,迫令
其移往後座,致使吳女不能抗拒。並因見吳女頗具姿色,遂又起
意姦淫,並強行脫去其裙子及內褲,自己之長褲及內褲則褪至膝
蓋,而將陰莖插入吳女之陰道內抽送中,雖因緊張而數度掉出未
能順利逞其獸慾,然確有插入行為,其間又搜刮吳女皮包內之財
物,因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二百元及提款卡一張,嫌少未取
,遂逼問吳女提款卡密碼,並恫嚇稱:伊同夥在附近等分錢,沒
拿到錢就必須強暴,在基隆曾將一名女子輪暴後棄屍等語,以此
強暴、
脅迫之手段致吳女無法抗拒只有表示願配合,甲○○始將
其鬆綁,吳女穿衣褲後,在甲○○持刀脅迫下同車到桃園縣後後
鄉○○郵局提領二萬元交與甲○○,甲○○收受後嫌少,表示伊
是四海幫的,伊要脫離四海幫需跑路費五萬元,二萬元不夠花用
,而令吳女留下電話號碼以便另聯絡交款時地後始讓其離去,上
開水果刀一把及莊○明所有之上開呼叫器則遺忘在吳女車上。
迨
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一時五十分許,甲○○為向吳女拿取其餘款項
,打電話與吳女約定是日下午五時,○○○鄉○○路與○○○路
口○○企銀○○分行旁,再交三、四萬元,吳女偽稱應允,屆時
甲○○騎機車前往取款,甫取得二萬元時,即為警當場查獲
等情
,因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論處上訴人強劫而強姦罪刑之判決,駁
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及憑以認定之
理由。並以上訴人否認
上揭犯行,辯稱:伊進入吳女車內時,以
左手掐住她的肩膀,右手關上門,吳女表示是否很久沒碰到女人
了,伊說只是要錢,水果刀是放在伊褲子後面口袋中,並未拿出
來抵住吳女,後因伊押住吳女時按到喇叭,才把椅套拆下撕成條
狀,將她的手反綁,並叫她移到後座,問她有無錢,吳女表示皮
包內有錢,伊打開只有二百元嫌太少沒拿,且是吳女自己表示伊
不敢強姦她,伊才故意脫下她的裙子、褲子,並鬆開自己的皮帶
,但並未將陽具插入,只是嚇她而已,伊有說要五萬元,吳女表
示沒那麼多,只有二萬元,所以去郵局提款機提領二萬元,吳女
表示會另外再找時間拿給伊,所以在與吳女約定後伊依約前往取
款才被警察查獲的云云,係
卸責飾詞,於判決理由內詳予指駁。
按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屬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苟其判
斷與
論理法則及
經驗法則無違,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審
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就所為判斷事實之形成
心證理由,已闡述
綦詳
。又依憑被害人吳女於警訊、
偵查中及一審審理時之
迭次指訴調
查所
得心證,而本於自由裁量權行使,採用吳女之
證言資作裁判
論罪之基礎,復已論敍詳明,經核與卷內訴訟資料尚無不合,其
採證運用亦核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形。再上訴人之警訊
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原審就此之立論依據,於判決理由內亦已詳予論
列及說明,自難逕指為違法。況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主張係被刑求
而自白,本院為
法律審,其在本院始為此主張,自非依據卷內資
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依上所述,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予以具體指摘,而徒憑己見,就原
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漫指為違法,
且仍單純為事實上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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