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八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之警訊
自白,與被害人(姓名保密)及其母方○○之
指訴,
暨被害人處女膜破裂之診斷證明書等卷內資料,認定上訴人有以強暴之方法,
致使當時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不能抗拒,而
予以姦淫
既遂之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論處上訴人強姦罪刑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敍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伊僅以陰莖在被害人體外摩擦
,並未擦入陰道內,且當時被害人並無抗拒之行為等語,認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亦已依據卷內事證詳予指駁。
上訴意旨雖謂,被害人除其處女膜破裂外,渾身上下並
無任何傷痕,且其陰道內亦無精液之留存云云,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第查主恩醫
院當初係僅就被害人之處女膜有無破裂為檢查,則其診斷證明,僅就此項檢查結果為
記載,
乃屬當然,原判決已有說明。又原判決並未認定上訴人在被害人體內射精,是
所謂陰道內無精液留存,乃係對於判決無關之事項任為爭論。上訴意旨,既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自非
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
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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