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8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八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緝 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又按公訴人以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罪提起公訴,經 第二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同條之罪刑決者,被告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第 二審判決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變更檢察官於 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之起訴法條,改依同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論處詐欺取財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 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主張應受無罪之宣 告,而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